1、機器腳踏車、馬達三輪車、農耕機、非屬汽車範圍之動力機械、拖有非於高、快速公路故障之車輛,行駛高、快速公路將處以新台幣3000至6000元罰鍰。
2、違規超速,超速60公里以下,處以新台幣1200~2400元,60公里以上或危險駕駛處以新台幣6000~24000元。
3、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照,卻駕駛大型重型機車處以新台幣1800~3600元。
4、損毀或變造牌照、塗抹污損牌照,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,使不能辨認其牌號,處以新台幣2400~4800元。
5、未領用牌照行駛,或使用偽造、變造或矇領之牌照,以及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行駛,使用吊銷、註銷之牌照行駛,處以新台幣3600~10800元。
6、經交通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,不聽制止或拒絕接受稽查而逃逸者,處以新台幣3000~6000元。
●違反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法部份:
審驗超過標準處以新台幣1800~3600元;規避取締者處以3000~30000元。(資料提供:苗栗縣警局交通隊/整理:記者張勳騰)